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第三章 征收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实行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通过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划解、结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滞压、截留应当上解、下划的非税收入,不得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非税收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