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第三章 征收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委托征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又确需委托征收的,执收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实行委托征收的,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负责,并实施监督。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不得委托个人征收非税收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