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财政部门按照便民高效、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具备非税收入代收资格的商业银行中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本级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财政部门与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应当签订代收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应当及时收纳、清算、划解非税收入,提供代收协议约定的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