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第三章 征收管理第十六条有效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明确的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未明确执收单位的,由财政部门征收。跨行政区域征收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由涉及的相关人民政府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