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章 考核与奖励第五十四条有效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自治州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激励创新。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