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