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章 考核与奖励第五十三条有效建立选拔配备科技副职制度,各县市、乡镇应当选拔配备科技副职,加强科学技术管理,推进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