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九章 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第四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一)资助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地理标志等的申请、登记或注册;(二)促进专利实施;(三)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和人才培养;(四)援助专利维权;(五)知识产权奖励;(六)其他知识产权促进事项。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