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自治州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地理标志等的申请、登记或注册;

(二)促进专利实施;

(三)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和人才培养;

(四)援助专利维权;

(五)知识产权奖励;

(六)其他知识产权促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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