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第九条已修改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有偿服务的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计量认证标准、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的技术设施与设备;(三)有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专职鉴定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5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