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第十条已修改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统一接受委托和收费,不得转委托鉴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5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