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Chapter 2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Article 9Amended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有偿服务的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计量认证标准、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的技术设施与设备;(三)有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专职鉴定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03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