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条已修改司法鉴定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疑难的鉴定,不得超过30日,同时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司法会计鉴定和对建筑工程的司法鉴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法医精神病的鉴定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5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