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司法鉴定中的妇科检查,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或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当有其近亲属或监护人在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