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司法鉴定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疑难的鉴定,不得超过30日,同时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司法会计鉴定和对建筑工程的司法鉴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

法医精神病的鉴定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