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违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二)是否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

(三)是否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四)是否确有变通、补充的必要;

(五)是否符合立法程序。

对不违背上述原则和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