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第九条有效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违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二)是否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三)是否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四)是否确有变通、补充的必要;(五)是否符合立法程序。对不违背上述原则和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