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第八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由联组会议审议。审议时,报请机关应当派员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