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Article 9In force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违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二)是否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三)是否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四)是否确有变通、补充的必要;(五)是否符合立法程序。对不违背上述原则和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