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对于城市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监督部门举报。
执法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查处:
(一)违反规定执法,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二)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
(三)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查封或扣押的财物、罚款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