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和监督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对阻碍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劝阻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行为的公民实施侮辱、殴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