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和监督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