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对于城市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监督部门举报。

执法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查处:

(一)违反规定执法,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二)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

(三)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查封或扣押的财物、罚款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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