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园林绿化管理

(一)责任单位加强维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美观,无枯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无病虫害。

(二)未经允许不得砍伐、更换、移栽绿化苗木。

(三)禁止侵占、损毁园林绿地,未经允许不得开挖和围挡。

(四)禁止破坏绿化设施。

(五)禁止攀摘花草树木,践踏绿地。

违反本条第(二)、(三)、(四)项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五)项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