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及罚则第十三条已修改园林绿化管理(一)责任单位加强维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美观,无枯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无病虫害。(二)未经允许不得砍伐、更换、移栽绿化苗木。(三)禁止侵占、损毁园林绿地,未经允许不得开挖和围挡。(四)禁止破坏绿化设施。(五)禁止攀摘花草树木,践踏绿地。违反本条第(二)、(三)、(四)项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五)项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