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园林绿化管理
(一)责任单位加强维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美观,无枯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无病虫害。
(二)未经允许不得砍伐、更换、移栽绿化苗木。
(三)禁止侵占、损毁园林绿地,未经允许不得开挖和围挡。
(四)禁止破坏绿化设施。
(五)禁止攀摘花草树木,践踏绿地。
违反本条第(二)、(三)、(四)项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五)项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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