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环境保护管理
(一)必须使用清洁能源,禁止燃烧原煤。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按国家标准设置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不得污染相邻住户和建筑物,造成污染的及时清除。烧烤饮食业应当符合热源规范。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居民生活。生产、经营产生的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三)从事车辆维修、清洗,装饰装修、广告制作和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所。
(四)禁止不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
(五)餐饮废水应当经过隔油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禁止直排。
(六)维护景观河道、湖泊水面无垃圾,护坡完整,河岸、湖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河道和涵洞定期疏浚。
(七)禁止向水域水体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
(八)禁止在城区水域内电鱼、炸鱼、毒鱼。
(九)禁止在景观河内进行清洗行为。
(十)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区内抽取地下水。
(十一)禁止在景观河内垂钓。
(十二)禁止占用城区任何水域进行种植和养殖。
(十三)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品。
(十四)禁止在露天场所或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或其他废弃物。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四)项的,责令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五)项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七)、(十)项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八)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