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城市道路管理

(一)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修筑出入口、搭建建(构)筑物、设置路障。

(二)禁止不采取规范的隔离措施在城市道路上直接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其他生产、加工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三)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四)未经批准不得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五)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晾晒农作物或其他物品。

(六)禁止任何车辆载物拖刮路面。

(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应当按照规定补办手续。

(八)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和恢复原状。

(九)对有污损城市道路的车辆实行通行许可证制度。运载易产生飘洒物和液体的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密闭措施,防止泄漏遗洒。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消除妨害、赔偿损失,并可对个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