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第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场所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