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第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普查工作,编制保护规划,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确定抢救的重点项目,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对即将消失的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及时组织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应当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先进技术按专业标准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完整归档,妥善保存和管理。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