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第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进行征集、收购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合理作价。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