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履行保护管理职责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照规定采取科学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或破坏的;(三)徇私舞弊,参与破坏、侵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四)滥用职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其他违法情形。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