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审核批准对县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实地考察与研究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考察所得资料、实物的,依法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