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第三十八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一)组织实施本条例成绩显著的;(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发掘、收集、整理、出版、研究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做出突出贡献的;(四)将其收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或实物捐赠给国家的;(五)与破坏、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六)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