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第三十九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艺术之乡丧失命名条件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