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一)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争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三)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助。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