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资金来源:

(一)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争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助。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