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第三十一条有效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损害公民身心健康。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