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的保护、发展和研究;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珍品的征集、收购、整理和保存;

(三)抢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

(四)对传承单位和传承人予以资助;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艺术之乡的资助;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表彰、奖励;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申报。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