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第三十三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的保护、发展和研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珍品的征集、收购、整理和保存;(三)抢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四)对传承单位和传承人予以资助;(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艺术之乡的资助;(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表彰、奖励;(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申报。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