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采访和其他活动,应当尊重当地习俗,维护民族团结。整理、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应当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保持其原有内涵和风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原真性,不得歪曲滥用。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