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需对限制摄影、录音、录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进行摄影、录音、录像的,必须经所有者同意并报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