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境外组织、个人到自治县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研究活动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县内组织、个人向其提供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在交付前,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送交收集或者提供的实物图片和资料副本。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