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八条已废止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列支。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