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七条已废止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邻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予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因维修养护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损失以及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