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二条已废止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其他单位和个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绿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