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