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新建住宅物业推行供热、供排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提前介入制度,对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设备运行标准等进行监督。

物业服务区域所在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物业服务区域内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保修期之外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及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