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房屋空置、存在开发遗留问题或者不需要物业服务等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