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自治州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报经业主大会同意。
在老旧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物业服务企业一定资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