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房屋空置、存在开发遗留问题或者不需要物业服务等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