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标准。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