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