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所在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