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